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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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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 发行股票数量:731,707,317股 2. 发行股票价格:4.10元/股 3. 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999.70元 4. 募集资金净额:2,990,633,245.02元

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1. 新增股份 731,707,317股,将于 2024年 12月 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 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发行对象限售期安排: 1. 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 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构成关联交易。 2. 在发行人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3. 除国家能源集团外,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1. 本报告披露前 12个月内国家能源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2. 除国家能源集团及其关联方外,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 3.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1.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梓煜、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3. 中节能(湖北)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财投晨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山东三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足天富 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调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南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基金,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备案。

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1.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关于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1. 国家能源集团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 除国家能源集团外,参与本次认购的对象作出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 长源电力本次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取得了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2.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2. 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过程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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