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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合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价格的专项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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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价格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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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容】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价格的专项意见

第一章 预重整及重整基本情况介绍 一、上市公司概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注册名称: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爱武 - 注册资本:311,641.622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0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98811104 - 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工业园区涵中西路 -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器件、触摸屏、摄像头及其周边衍生产品等的设计、生产、销售、研发和技术服务

二、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2024年2月4日,公司收到债权人福建华闽的《告知函》,福建华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且具备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的能力为由,已向福州中院提交了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材料。

2024年3月1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福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2024年11月22日,合力泰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2024)闽01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福建华闽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福州中院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三、重整投资人概况 根据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重整投资人概况如下: - 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紫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报告目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二十八条,重整投资协议涉及重整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相关受让股份价格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受让股份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百分之八十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章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价格的分析 一、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价格 根据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骋风而来或其指定主体之一取得的200,000,00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以0.8元/股的价格受让,骋风而来或其指定主体之二取得的175,000,00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四川发展投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取得的225,000,00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智路资本指定的第三方取得的370,000,00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紫光基金指定主体取得的50,000,00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以0.905元/股的价格受让;天津启高昊源、广州铠瑞投资、北京丰汇投资、湖州易股共赢、北京大有瑞晟、萍乡金伍纾困、信风投资、深圳招平领航、共青城兴途、广州资产、滁州兴邦、青岛兴津投资、北京银河吉富以1.30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779,000,00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二、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价格的合理性与公允性 (一)合力泰已资不抵债且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重整投资人本次投资面临较高风险 (二)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格系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 (三)《重整计划》尚需履行法律程序批准后予以实施,债权人、股东表决通过是《重整计划》实施的前提 (四)引入重整投资人是重整成功的重要基础,有利于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根据过往同类重整案例,存在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价格低于投资协议签署日二级市场收盘价80%的情形

第三章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次重整尚需履行的程序 二、重整投资协议变更及解除的风险 三、重整投资协议履行风险 四、其他风险

第四章 报告结论 一、报告结论 基于前述分析,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公司股票的价格低于《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80%,该价格综合考虑了其各项投资风险,经过市场化机制确定,本次重整投资人所支付的对价将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此外,近年来存在多例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价格低于基准日收盘价80%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因此,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的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本次重整成功后,在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公司有望化解债务风险、改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

二、报告使用限制及免责声明 (一)本专项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及其成员,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破产事项相关方提供或披露,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应确保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二)本专项意见是在假设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均全面、及时、合法、有效履行本次重整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以及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提供或披露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基础上出具;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负责的对本次重整商业可行性或本次重整合法有效性的评论,本财务顾问并未参加本次重整相关协议的磋商和谈判。本专项意见旨在就重整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价格是否合理、公允发表意见; (四)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本财务顾问就重整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专项意见仅对已核实的上述事项出具意见,本专项意见不对除上述事项之外的任何其他事项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五)对于对本专项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确认及其他文件等做出判断; (六)本财务顾问不对上述有关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专项意见也不对上述有关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本专项意见中对于上述有关机构意见、说明、确认及其他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财务顾问对该等意见、说明、确认及其他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如本专项意见涉及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的信息来自公开信息或有公开的可靠的出处,本财务顾问的责任是确保上述信息从相关出处正确摘录; (八)本专项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专项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个人或机构均应当对本专项意见进行独立的评估和判断,同时考量其自身状况和特定目的及需求,并自主进行决策,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专项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专项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专项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本专项意见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专项意见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本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十)本财务顾问的意见是基于上述声明和现有的经济、市场、行业、产业等情形以及本专项意见出具日可公开获取的信息作出的,对日后该等情形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变化,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专项意见所引用的信息和数据有可能因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之后的任何情势或因素的变更而不再准确或失效,本财务顾问将不会通知并更新本专项意见中已不准确或失效的信息和数据。因这些信息和数据的不准确、不真实、未及时更新或不完整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本财务顾问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一)本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重整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十二)以上声明为本专项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个人及机构获取本专项意见应一并阅读上述声明。获取本专项意见即表示已充分知悉和理解上述声明的全部内容,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接受上述声明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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