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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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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1月 12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4年 11月 26日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29日下午 14:30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登州路 289号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研发大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1月 29日9:15至 9:25,9:30至 11:30,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2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人数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东及股东代表 1,207 4,488,744,966 67.8958 其中:现场出席 10 4,224,625,290 63.9008 网络投票 1,197 264,119,676 3.995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99人,代表股份 264,119,8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950%。 (3)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缪汉根先生、董事杨晓玮先生、独立董事许金叶先生、监事周雪凤女士、监事顾少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 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4,486,961,365 99.9603 1,203,701 0.0268 579,900 0.01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262,336,275 99.3247 1,203,701 0.4557 579,900 0.2196 (2)《关于修订<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4,438,368,160 98.8777 49,791,105 1.1092 585,701 0.01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213,743,070 80.9265 49,791,105 18.8517 585,701 0.2218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4,438,254,360 98.8752 49,958,305 1.1130 532,301 0.01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213,629,270 80.8835 49,958,305 18.9150 532,301 0.20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陈复安、盛霖;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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