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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鹏科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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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 豪鹏科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具体事项;
  2. 2024年 11月 29日,豪鹏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终止激励计划的原因是公司当前所处的外部环境与制定本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结合未来公司发展规划,公司经审慎研究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 本次回购注销原因: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公司拟终止实施本股权激励,所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2.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86,126股,含 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7,000股和终止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79,126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1,996,137股变更为 80,610,011股。 3.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7.70元/股。 4.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终止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终止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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