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的交易时间段,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14:00在上海市青浦区新康路889号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5,114,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9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3.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6.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8.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10. 《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