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1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29日下午14点30分在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55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铁江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0,028,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7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835,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68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04,863,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6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