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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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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 2024年 11月 29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 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场所发行的各项信用类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工具以及债权融资计划等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或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在半年及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与相关机构约定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募集资金应当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或其他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完整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经债券监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一)用于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监管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支出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因募投项目变化,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债券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由债券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于变更决策程序完成后 2个交易日(工作日)内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的变更程序、变更后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1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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