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年11月 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29日下午 14:30在江西省南昌市朝阳洲中路 367号赣粤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78,163,72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293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0,562,3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4.7501%;反对 77,072,5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2140%;弃权 52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9%。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690,5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620%;反对 5,951,6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026%;弃权 52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507,75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73%;反对 5,951,663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55%;弃权 521,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