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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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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有权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参与公司选聘程序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需提前 30日书面告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10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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