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公告的《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14:00在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138号805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8,221,70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09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416,5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2%;反对379,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8%;弃权2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790,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73%;反对379,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6%;弃权2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1%。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曹峻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31,837,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052,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134%。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均已回避未参加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