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潘青律师、张心怡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于2024年11月26日14点00分在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通知内容。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现场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353,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74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丁伊央为董事。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17,111,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03%。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