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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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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召集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7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9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2024年11月26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的中国有色大厦南楼6层611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宇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665,421,0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390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839人,代表股份29,462,9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784%。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845人,代表股份694,884,0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8690%。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审议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及表决结果 议案1.00《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 688,879,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9%;反对 5,498,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2%;弃权 506,4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47,124股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180%;反对 5,498,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798%;弃权 506,4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21%。上述1.00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5.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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