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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信新材: 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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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3.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4.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6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邱汉周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

  5.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6.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7.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5,801,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187%。
  8.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9.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0.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11. 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2. 结论意见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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