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95 证券简称:仁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28号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汉周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4人,代表股份95,801,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1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66,168,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1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8人,代表股份29,632,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5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39人,代表股份29,896,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638,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7人,代表股份25,257,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8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95,751,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8%;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5,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846,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8%;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5,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表决结果: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95,751,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8%;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5,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846,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8%;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5,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表决结果:通过。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5,749,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6,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844,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7%;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6,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表决结果:通过。
1.04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95,745,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5%;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11,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840,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7%;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11,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表决结果: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95,742,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2%;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13,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837,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3%;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13,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表决结果: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95,744,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8%;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12,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839,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3%;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12,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表决结果:通过。
1.07 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同意95,750,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6,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845,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4%;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6,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表决结果:通过。
1.08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95,742,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4%;反对4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弃权13,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837,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反对4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13,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表决结果:通过。
1.09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95,743,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0%;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12,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838,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7%;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12,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表决结果:通过。
1.10 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95,699,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3%;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56,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794,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4%;反对4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56,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蔡斌、张向晖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