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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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容】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60375783。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一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25万股,并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 Jiang China Light& Textile Industrial Cit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 1号中轻大厦 邮政编码:312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6579.0928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根据《公司法》和《党章》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一业为主,多业并举,以轻纺市场为依托,完善配套服务,提高市场的整体功能,带动地区经济、行业经济的发展;以构筑市场、工业、贸易、房产、金融、科技、服务一体化的跨国经营的大型综合性经济实体为努力方向,立足柯桥,辐射全国,面向世界,服务社会,造福公众,为国家创造财富,为企业积累资金,为全体股东和公司职工谋取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软件开发;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服装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