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披露了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下午14:50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18号公司一楼多功能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保纳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1人,代表股份7,402,4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96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72,48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48,5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4年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971,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8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971,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9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