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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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年 11月 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1月 6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25日下午 14:30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 111号办公楼四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8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3,820,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04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3,493,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748%。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0,327,267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9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734,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反对 3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4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6,683,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7661%。反对 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030%;弃权 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09%。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749,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反对 3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弃权 3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6,698,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8077%。反对 3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921%;弃权 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002%。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746,5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3%;反对 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 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745,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6%;反对 3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3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746,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2%;反对 3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3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