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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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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9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90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837,062,452股新股,发行价格为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52,277,256.1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4,836,617.43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和各募投项目公司及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单位 | 开户行 | 账号 | 截至2024年11月12日存储金额(单位:元) | 用途 | |------|----------|--------|------|-----------------------------------------|------| | 1 |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 | 22050132010009555999 | 4,188,848,487.32 | 支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费用、投资建设募投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 | 2 | 大安吉电绿氢能源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 | 4200221219200123451 | 0 | 支付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 3 | 扶余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431903230710000 | 0 | 支付扶余市三井子风电场五期10万千瓦风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 4 | 长岭县吉清能源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 | 162066480194 | 0 | 支付吉林长岭10万千瓦风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 5 | 白城吉电绿电能源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发支行 | 221000651013001420894 | 0 | 支付白城绿电产业示范园配套电源一期103万千瓦风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 6 | 南宁吉昇新能源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支行 | 618488058629 | 0 | 支付邕宁吉电百济新平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合计:4,188,848,487.32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百权、谢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0.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备查文件: 1. 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公司、大安吉电绿氢能源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 公司、扶余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 公司、长岭县吉清能源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5. 公司、白城吉电绿电能源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6. 公司、南宁吉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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