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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能科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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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科技”或“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15亿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42号文同意,公司15亿元可转债于2019年11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能转债”,债券代码“113545”。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若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公司股票自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1月22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金能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70%,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本计息年度首次满足金能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金能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履行内部授权及批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上市,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已经满足,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其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给公司,但应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有关回售公告和回售结果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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