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包钢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和议案等书面材料于2024年11月19日以专人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2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2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原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拟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11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24年12月9日在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713会议室召开。具体内容详见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弃权0票,反对0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