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动性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发布虚假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经营管理信息、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等。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会、公司网站和投资者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接待来访和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活动、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管理运行和维护相关渠道和平台、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工作、统计分析投资者数量和构成、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活动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对公司全面的了解、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法规、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良好的品行、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和保密意识等素质和技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时,公司应要求上述人员签署《承诺书》,并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轮值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和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存在特定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公司终止重组、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公司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按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其他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