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11月))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第三条: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本制度。 - 第四条: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变更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使用公开、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募集资金应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 - 第七条:公司应在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 第九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监管等条款。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第十条: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 第十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形时,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 第十六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现金管理、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及保荐人发表意见。 -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必须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需符合相关条件。 -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 第二十一条: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第二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变更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时,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时,应确保公司控股。 -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应确保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 第二十八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时,应及时公告。 - 第二十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的使用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三十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时,需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审计部应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 第三十三条: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 第三十五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