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时间:2024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执业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能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等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和评价标准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 第七条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成立评审工作组、提出拟聘任建议、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议、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步骤。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年。 第十四条 当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法定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业务合作等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六章 信息安全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的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