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规范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 第三条: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 第五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 -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 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 第十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 -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主要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人员,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 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总监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 内部审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 -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 - 第十二条: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门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包括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证券部、风控合规部门。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 第十七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 第十八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银行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 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 第二十一条:公司风控合规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核、把控风险,对交易过程中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审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 第二十三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八章 附则 -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