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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物流: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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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 -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 -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委托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构成大股东、特定股东的,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相关信息,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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