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公告简述 - 正文

强邦新材: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将多个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11月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1日下午14:00在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良春先生主持。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9,402,7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267%。
  8. 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36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2,234,71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967%。
  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0.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多个议案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12. 详细表决情况如下: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同意122,12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122,116,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1%;反对1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其子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122,111,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4%;反对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 《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122,132,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5%;反对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122,12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4%;反对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工作津贴的议案》:同意122,093,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2%;反对1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122,12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122,12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13. 结论性意见

  1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广告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强邦新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