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4字 1119第 0647号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北方华创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4年 11月 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164人,代表股份数为 318,371,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8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0人,代表股份数为 178,362,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34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154人,代表股份数为 140,009,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45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议案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317,778,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138%;反对 112,165股,弃权 480,756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0,912,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60%;反对 112,165股,弃权 480,756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