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4年11月5日召开第7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1日15:00在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玉达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4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048,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367%。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052,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966%;网络投票股东146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96,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01%。中小投资者共计147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96,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0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关于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4,827,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0%;反对18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5%;弃权3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74,9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62%;反对18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302%;弃权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7%。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