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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箭股份: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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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1 证券简称:双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债券代码:127054 债券简称:双箭转债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1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1538号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耿亮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披露于2024年10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34人,代表股份173,763,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18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1人,代表股份170,253,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6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3人,代表股份3,509,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223人,代表股份3,509,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3人,代表股份3,509,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8%。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2,935,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9%;反对70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3%;弃权1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82,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314%;反对70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52%;弃权1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34%。 表决结果为当选。本次选举窦军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2,631,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0%;反对867,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3%;弃权2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78,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03%;反对867,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196%;弃权2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02%。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煜律师、崔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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