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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邦股份: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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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4年 11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1日通过公司 OA通知公告方式发布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1日至 2024年 11月 20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意见。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

三、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釆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 1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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