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4年10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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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利群路269号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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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96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13%。
-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55,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5%。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122,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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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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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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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26,015,2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0%;反对94,935股,占0.0752%;弃权12,170股,占0.0098%。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25,899,999股,占99.8236%;反对139,885股,占0.1109%;弃权82,505股,占0.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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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