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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4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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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4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8日召开的 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召集。中信建投已于 2024年 11月 4日发出《关于召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发行情况、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形式、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表决时间、债券登记日、参会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本次持有人会议将以非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授权代表共计 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1,770,000张,面值合计177,000,000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金额 12.75%。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需由超过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席方为有效。由于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未达到上述要求,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有效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但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持有的代表该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未超过该期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本次会议无法按照会议通知召开,亦无法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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