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0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15:00在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港路CCTC税大厦12楼正虹公司会议室召开。 -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25人,代表股份156,558,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5.1666%。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47,015,3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4134%。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3人,代表股份9,543,4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53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156,162,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1%;反对341,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3%;弃权5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54,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48%;反对341,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88%;弃权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