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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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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姚振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2219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15:00。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名,所持股份数共计1,094,465,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55,555,556股)的75.19%;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7名,代表股份数共计8,417,6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55,555,556股)的0.5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上述议案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上述议案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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