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建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9日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66号B楼201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游广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内容包括会议基本情况、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发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90,450,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77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建工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