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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联科技: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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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31 证券简称:日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1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联科技”或“公司”)拟与公司监事王鹏涛先生、董事叶俊超先生、董事乐其中先生共同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设立控股子公司无锡日联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日联视界”或“标的公司”)。本次共同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监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风险提示: 1. 由于标的公司的设立尚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2. 标的公司开展业务需要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等业务资质,存在部分业务资质无法获得的可能性,进而对公司的业务拓展产生影响; 3. 在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标的公司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

为了拓宽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拟与王鹏涛先生、叶俊超先生、乐其中先生共同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设立控股子公司无锡日联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拟认缴出资额1,400万元,持股70%;王鹏涛先生拟认缴出资400万元,持股20%;叶俊超先生拟认缴出资120万元,持股6%;乐其中先生拟认缴出资80万元,持股4%。

上述出资股东中,王鹏涛先生为公司现任监事、销售总监;叶俊超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乐其中先生为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王鹏涛先生、叶俊超先生、乐其中先生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完成后,上述标的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情形。

公司名称:无锡日联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鹏涛 股权结构:日联科技持股70%;王鹏涛持股20%;叶俊超持股6%;乐其中持股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漓江路11号 主营业务:智能检测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交易各方按照持股比例以1元/注册资本的出资价格,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各方充分沟通、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共同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利用合资公司为关联方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合作向任何主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布局,目前公司下游客户主要集中在集成电路及电子制造、新能源电池和铸件焊件检测领域,拟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围绕智能检测领域开拓新市场,拓宽公司产品线,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加快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重要管理人员参与共同投资有利于分散业务发展中的风险,发挥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压力,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外投资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控股子公司设立后将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经审核,各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及业务规划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系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利用标的公司为关联方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合作向任何主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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