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2名和公司职工代表1名。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检查公司财务;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分别于会议召开10日和3日以前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逐项审议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出席情况;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也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修订时亦同。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