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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泉物联: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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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829号

致: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14点;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启智街35号鸿泉大厦17层会议室。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15:00。 (三)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见证律师。 4. 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2,694,65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0%,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42,690,35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9%,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2,690,35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9%,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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