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科弘创))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众精工 股票代码:688097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博众精工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博众精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投资需求和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规划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信科弘创未持有公司股份。 2024年 11月 15日,信科弘创与苏州众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苏州众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24,235,107.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19.6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信科弘创,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42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信科弘创持有公司股份24,235,1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2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信科弘创 / / 24,235,107.00 5.426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科弘创与苏州众二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次交易 1. 双方同意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进行本次股份转让。就本次股份转让,苏州众二同意按《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235,107.00】股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26】%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信科弘创,信科弘创同意按《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该等股份。 2. 上述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苏州众二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二)股份转让价款 1. 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以《股份转让协议》文首所载签订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八折为准,即19.67元/股(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476,704,554.69元(含税)(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2. 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调整。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 信科弘创付款的先决条件 信科弘创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各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均以下列各项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信科弘创书面豁免为前提: (1)《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生效。 (2)《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持续保持上市公司地位,未出现将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公司退市、持续经营发生困难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上交所公开谴责的事项。 (3)《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资产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保持稳定。 (4)苏州众二的陈述和保证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在所有方面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性的,并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性。《股份转让协议》所含的应由苏州众二遵守或履行的任何承诺和约定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已得到遵守或履行。 (5)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瑕疵或争议与纠纷。【标的股份不存任何质押、查封、冻结、优先权或协议、章程约定的权利受限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双方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行为。 (7)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四)过渡期安排 1.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信科弘创名下之日为交割日,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2. 作为标的股份转让方,苏州众二应保证在过渡期内: (1)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或其潜在股东权益的行为。 (2)未经信科弘创书面同意,不在标的股份上新增任何权利负担。 (3)不签署任何协议使本次交易受到任何限制或不利影响。 (4)信科弘创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与苏州众二同等的知情权,如信科弘创认为有必要,苏州众二应及时向信科弘创提供相应的材料以保障信科弘创的知情权,前提是苏州众二有权要求信科弘创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及不得实施内幕交易行为。 3. 双方应就本次交易事宜积极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向上交所、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五)股份转让交割 1. 股份登记过户 信科弘创付款的先决条件均获满足后,自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苏州众二应向登记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申请文件并获受理,申请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信科弘创指定的股票账户,信科弘创作为股份受让方应共同办理并积极配合苏州众二提交相关文件。 2. 股份交割 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至信科弘创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苏州众二作为公司股东在上市公司享有的标的股份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信科弘创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使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