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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之家: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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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 2024年10月3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4.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00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21层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6.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7.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736,628,472股,占公司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732%。
  8. 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9.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0.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11.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12.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得通过。

  13. 结论意见

  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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