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5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42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提交的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