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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豪科技: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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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 总则
  2. 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3.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4.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制企业实施时,公司确保其遵守本制度。
  5. 原则: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
  6. 董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负责,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人行使监督权。
  7. 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使用情况和效果。

  8. 募集资金的存储

  9. 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0. 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11.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2. 协议内容包括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大额支取通知、对账单出具、查询权限、违约责任等。
  13.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14. 商业银行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15. 募集资金使用

  16. 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17. 使用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联签,财务部门执行。
  18. 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的情形时,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19. 不得用于持有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不得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20.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完成期限超过50%等情况时,重新论证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21.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22.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
  23.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公告相关信息。
  24.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特定条件,单次补充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时间不超过6个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
  25.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
  26.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超过10%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

  27.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28.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29. 仅变更实施地点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
  30. 新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
  31.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相关信息。
  32. 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的,确保收购后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33. 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公告相关信息。

  34.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35.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36. 保荐人每半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提交上交所。
  3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38.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向及变更用途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39. 附则

  40. 违反本制度的,上交所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惩戒。
  4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42.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3. 本制度于2013年3月制定并颁布执行,2022年3月第一次修订,2024年11月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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