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000号)召开,董事长范现军线上参会,副董事长郭磊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350人,代表股份228,036,47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8511%。 其中,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200,256,45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6055%,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7人,代表股份27,780,02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2456%,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等,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新增2024年度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且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新增2024年度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48,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764%;反对9,497,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097%;弃权88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39%。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748,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764%;反对9,497,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097%;弃权8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39%。 上述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133,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87%;反对9,766,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27%;弃权1,1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6%。 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