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汪献利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66.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0770%;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68%;弃权3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66,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0771%;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6169%;弃权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060%。
《关于调整2024年度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482,7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03%;反对8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64,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0546%;反对8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6730%;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72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511.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174%;反对4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弃权42.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2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不存在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未回避该议案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