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323,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560%。 2、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尚忠民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徐波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公司董事会秘书许熙梦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公司变更消除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一、议案二,无需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即均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一涉及关联股东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铁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回避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不属于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