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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和资源: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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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0月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66号城南天府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兵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1,015,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88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880,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1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832,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63%。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1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9,896,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360%。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 同意628,619,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3%;反对919,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9%;弃权3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556,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02%;反对919,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6%;弃权3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2%。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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