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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芯微: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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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30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0月31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点00分在无锡新区新辉环路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袁敏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

  3.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所持股份数为64,595,23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36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8.4488%。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4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792,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5946%。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78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65,387,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9.0434%。

  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5. 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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