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联测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00在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楼第二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6,569,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58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8,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794%;反对151,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889%;弃权9,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7%。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