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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轮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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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公司A幢六楼会议室召开。
  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618,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24%。
  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持有公司股份132,770,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78%。
  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4,848,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946%。
  10.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6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9,058,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294%。

  1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1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4.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77,521,3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41%;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本议案通过。
  15.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8,960,4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16. 结论意见

  1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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