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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建股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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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27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炜、朱华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2024年10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5日13:30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滩溪路310号祥源广场A座1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共代表公司股份8,14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5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179人,代表公司股份2,54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1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胡先宽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52%;反对:64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34%;弃权:9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78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30%;反对6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8.3150%;弃权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2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时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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